常陵公安指挥部会议室,赵强说,濠口出租车司机被害的时间为8月31日,我们把这个案子命名为831案,昨天晚上,我们在濠口的堤上获得一枚弹壳,认定这枚子弹是由抢劫运钞车案中的3号枪所发射的,因此结论很清楚,831案和抢劫银行运钞车案可以并案,同时和001系列案件也可以并案。
谭中山说,这又是一个意料之中。
各位有什么高见?
戴颂接言,书记,我认为,这个发现对我们的侦查工作来说,是一个有效的突破。
嗯。
还有吗,有没有不同意见?
义勇同志,你是老侦察员了,我想听听你的高见。
书记,在您面前,谁敢说自己是老侦察员呢,更不敢说什么高见了,不过呢,我确实有不同的看法。
好啊,请讲。
那我就开门见山了,我觉得这两个案子定案的意义并不大。
好,义勇啊,接着讲。
这个案子只能证明歹徒为了作案,需要抢劫一部出租车,8月31号那天,出租车司机吴继直意识到了歹徒抢车的企图,他就悄悄地断开了汽车的点火开关,9月1日,歹徒干脆就在现场抢了。如果说8月31号抢到了那部车的话,那么9月1号抢劫运钞车的案子就会提前一天发生,这两起案子本来就是一起案子,所以我觉得并案的意义仅此而已。
梁振刚听完后说,你的意思是说,831案件和怀阳县银徐行长被绑架案,还不能联系起来,是这样吗?
是的,徐行长夫妇的尸体被埋在了濠口,被害的第一现场我们还不能确定,没有确凿的证据,证明可以并案,万一杀害徐行长的是另一伙犯罪分子了,这种可能是没有理由排除的,所以我建议慎重考虑一下,把侦查重点放在怀阳,风险是不是太大。
赵强接着说,我来谈谈吧,风险确实有,但我们不能仅仅考虑风险问题,有些现象本身就构成了证据要素,831案件,无名男尸案件,杀害徐行长夫妇的案件,无论第一现场有什么不同,发现的地点却前后不到200公尺,这不应该是巧合,况且作案的手段也完全相同。
赵局,我承认这些相同点,但是不同点也很突出,我看过001号系列案件的材料,包括前两天,在我们市里发生抢劫运钞车案,我认为这些案件的性质,跟杀害徐行长案件的性质,是完全不同的。
是吗,有哪些地方不同?
呃,比如说作案的时间地点,攻击的目的或者攻击的对象,都联系不上,他们作案的时间,往往都选择在上下班时间,是人流的高峰期,先造成混乱,这便于逃跑,也便于得逞,可徐行长被害案是在晚上,而徐行长的家又是在一条死胡同里,很难逃逸,还有 001号系列案件,攻击的对象都是金融机构,或者是金器店,从来不针对某一个具体的人,我觉得他们的犯罪记录里面,并没有绑架案件。
再说,他们的作案目的全都是为了钱财,据公安部门调查,徐行长失踪前后呢,他们银行的资金,并没有受到任何的损失,难道,徐行长会把大批的金钱藏在家里吗,当然了,我也非常希望徐行长的案子,能够从那些案子定起来,但是并案是需要科学依据的,我的话说完了。
还有不同意见吗,其他同志还有没有啊?
郑义勇的发言很中肯,既然有不同意见,正好说明我们思考的路子越来宽了,是件好事,
我一边听,一边在心里琢磨两个问题,怀阳银行行长被绑架案,的确与001号系列案不相同,但是我们是不是就可以因此断定,001号系列案件中的那些歹徒,就一定不会搞绑架案呢,第二,我们搞案子,一般都是由浅入深,由表及里,一开始云遮雾罩,毫无头绪,弄着弄着,突然线索就出来了。
有时候,出来的还很多,扑朔迷离,似是而非,最复杂的就是这种时候,最容易出错的也是这种时候,一步棋没有走对,不仅一误战机,往往还会误入歧途,导致全盘皆输,在遇到这种情况下,我们该怎么办啊。
我想起了一件往事,记得37年前,我刚当侦察员的时候,我的老科长传给我一条很朴实的经验,他说搞案子没有巧,哪条线索最像,赶紧抓住它往下弄,如果是真的,你就会越弄越像,越像就越不要放手啊,反过来说,如果是假的呢,当然就越弄越不像了,不像就要赶快撒手,这一点连傻瓜都知道,是不是啊?
哈哈。
哈哈。
哈哈哈。
别笑,这句话包含了一个道理,勇于实践,具体到案子上来说,在我们手上的线索,什么最有价值,最值得我们去担风险的,我看是怀阳县银行行长的绑架,确实像那伙人干,非常像,大家可以想想吗?
如果是另一伙人干的,那伙人除了濠口之外,就没有别的地方可以埋尸体了吗,这怎么可能呢,退回一步说,即使可能是另一伙人干的,搞清楚了,也不会走弯路,从埋尸地点的相同来分析,这两伙歹徒之间相互有一定的联系,至少有所了解,我们只要搞到了一伙,就有可能挖出另一伙,你们说这条线索有没有价值。
确实是。
现在是9月3日中午12点,时间过得太快了,不能再四平八稳了,搞案子一点风险都不担,那还需要我们这些人来干什么呀。
梁局长,你的意见呢?
好,我认为这条线索很有价值,还是书记决定吧。
好,现在该轮到拍第二板的时候了,我看这样吧,怀阳银行行长绑架案,与常陵抢劫银行运钞车的案件,并案侦查,出了问题,我来承担责任。